买卖草莓拖欠货款,一方称一审违法错判,二审会怎么处理?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买卖草莓拖欠货款,一方主张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孙立东律师结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6民终1585号生效判决,分析货款结算纠纷中的处理要点。
核心争议解答
孙立东律师结合(2025)辽06民终1585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樊某是否欠付被上诉人于某草莓货款153551.1元,以及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基于本案上诉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令樊某向于某支付欠付货款153551.1元及利息。
案件基本事实
于某与樊某自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存在草莓买卖关系,董某系樊某的采购代理人,北京某有限公司未参与本次交易。经双方交易对账,于某累计供货价值7371978元,截至2022年11月30日樊某已付货款7105720元,后双方因应当扣除的不合格货物货款、损耗等款项产生争议,于某起诉要求樊某支付欠付货款26万余元。
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货单、转账记录,认定应当扣除的款项合计为112706.9元,最终判令樊某支付欠付货款153551.1元,董某和北京某有限公司不承担责任。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主张一审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上诉要求改判驳回于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属于二审新证据,也无法证明其主张的一审程序违法、事实认定错误的事实,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之前撤诉案件的证据能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吗?
一般规则:此前撤诉仅代表当事人在前诉中自主处分了诉讼权利,不影响撤诉案件中证据本身的法律效力。只要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且在本案中经过双方庭审质证,就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于某此前因事实不清撤诉,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该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正是因为符合上述规则。
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委托审计结算货款?
一般规则:只有当案件货款总额、已付款项、应扣款项等事实无法通过现有证据查清,属于需要专业机构鉴定的专门性问题时,法院才会委托审计。如果现有证据如聊天记录、货单、转账凭证等已经可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就不需要启动审计程序。本案中双方的交易事实都有完整的电子证据佐证,所以法院认为不需要审计,符合法律规定。
孙立东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留存要到位。现在很多买卖交易都是通过微信等线上方式沟通,一定要保留完整的原始聊天记录、货单、转账凭证,不要随意删除记录,也不要只留存截图,原始载体才是最有效的证据。本案中一、二审法院都是依据双方完整的微信原始记录认定事实,足以体现电子证据的核心作用。如果一方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分量不足,应当在交易过程中及时提出,并固定相关证据,逾期提出又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主张分量不足是交易结束后才提出,也没有充分证据佐证,法院未支持其主张就是典型例子。
第二,举证策略要合规。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规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事实主张,一定要在一审程序中提交全部证据,二审中再提交证据除非符合新证据的要求,否则不会被法院采信。本案中上诉人在二审提交的五组证据都不被认定为新证据,最终不被采信,就是这个原因。另外主张一审程序违法的,也要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没有证据的主张不会得到法院支持,本案上诉人主张一审未开庭、未质证,但没有证据证明,法院不认可其主张。
第三,事前风控要做好。交易过程中要及时对账,对扣款、质量问题等争议要及时沟通,并把沟通结果以书面或者线上聊天记录的方式固定下来,避免事后各执一词。如果交易金额较大,争议较多,双方可以共同对账目进行核对确认,避免后续需要审计增加诉讼成本。
孙立东律师提醒,遇到此类货款纠纷,当事人一定要结合自身案件具体情况收集整理证据,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案裁判信息
案号:(2025)辽06民终158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11月13日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文由孙立东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