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时合伙人私自把货款借给他人,其他合伙人能要回来吗?
相关领域:合同纠纷
合伙事务中执行事务合伙人私自出借合伙货款且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要求其返还。本文结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辽06民终1038号生效判决分析相关规则。
核心问题
合伙经营中,负责收货款的合伙人私自将合伙货款出借给案外人,其他合伙人能不能要求该合伙人返还?孙立东律师结合本案生效判决,梳理相关实务规则如下。
核心争议解答
孙立东律师结合(2025)辽06民终1038号生效判决分析:本案争议焦点为于某龙是否应当向曹某静、隋某君返还案涉4万元合伙款项,以及实际应当返还的金额是多少。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改判于某龙返还2万元,主要依据是案涉款项已经计入合伙总收入,双方已经完成合伙清算,于某龙已经取得对应利润,且于某龙举证证明已经通过案外人转账偿还了2万元,因此改判仅支持返还2万元。从办案实践来看,本案的核心胜败关键点在于案涉款项是否已经计入合伙总收入并完成清算,这直接决定了责任归属。
真实案例概况
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曹某静、隋某君与于某龙合伙从事草莓、蓝莓销售,约定曹某静、隋某君投入资金并负责收购、包装、发货,于某龙负责销售和回收货款,收回货款后转交曹某静、隋某君,双方各按50%分配收益。
合伙过程中,于某龙将本应收回的5万元合伙货款私自出借给案外人“小白”,仅于2023年8月返还1万元,剩余4万元未返还。双方此前已经通过诉讼完成合伙利润清算,于某龙已经拿到了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应得利润。曹某静、隋某君起诉要求于某龙返还剩余4万元及利息。
从举证角度看,曹某静一方提前保留了微信聊天记录确认于某龙私自出借货款的事实,结合之前的清算判决,已经完成了自身举证责任,这是其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关键。一审法院支持了曹某静、隋某君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于某龙返还4万元。于某龙上诉称,剩余4万元是合伙利润,自己已经让女朋友安某君转账给曹某静2万元,剩余2万元是自己应得利润,不应当再返还。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定,案涉4万元包含在合伙总收入的外欠款中,双方已经完成合伙清算,于某龙已经取得对应利润,因此案涉外欠款应当归曹某静、隋某君所有;于某龙提交的转账凭证和证人证言能够证明已经转账2万元,因此改判于某龙返还2万元及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6民终1038号
案由:合伙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9月5日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 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第一款 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合伙已经清算完毕,还能就未收回的外欠款主张权利吗?
一般规则:如果外欠款已经计入合伙总收入,且合伙清算已经确认了各合伙人的利润分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已经取得了对应利润,那么即使外欠款未从债务人处收回,其他合伙人也有权要求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该款项,因为其已经基于该总收入获得了利润。但如果外欠款未计入合伙总收入,或者合伙未完成清算,那么通常需要先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再另行分割。本案中因为外欠款已经计入总收入,且清算完毕,所以于某龙需要返还。
案外人代为转账,如何认定该款项就是本案争议的还款?
一般规则:主张还款的一方需要举证证明转账款项的性质,若转账记录没有备注,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比如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交易习惯等综合认定。本案中,证人安某君是于某龙的女朋友,其出庭作证证明该2万元就是偿还本案争议的款项,结合转账时间和合伙背景,二审法院采信了该证据,因此改判。实践中,如果转账没有备注,主张一方无法进一步举证款项性质的,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孙立东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第一,关键证据方面,合伙纠纷中最重要的就是合伙协议、结算清单、沟通记录。本案中曹某静一方之所以能胜诉,核心证据就是其和于某龙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了于某龙私自出借5万元的事实,还有之前生效的合伙清算判决,证明案涉款项已经计入总收入,于某龙已经获得对应利润。如果没有这些证据,本案大概率会被驳回起诉。另外,于某龙之所以能在二审改判减少2万元,关键就是他提供了转账凭证和证人证言,证明已经还款,这就是关键证据的作用。实践中很多合伙人不注重书面证据保留,发生争议后往往因为举证不能败诉,建议合伙人在合伙过程中,所有沟通尽量留痕,重大事项要书面确认,转账一定要备注用途,避免后续争议无法举证。
第二,事前风控方面,合伙经营一定要明确各合伙人的职责权限,尤其是涉及大额资金支出、对外借款等事项,一定要书面约定清楚权限,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合伙财产,否则擅自处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于某龙就是因为未经同意私自出借合伙资金,才需要承担返还责任。如果事前明确了权限,就可以避免这种纠纷,或者出现纠纷后也能快速确定责任。
第三,诉讼策略方面,如果合伙已经清算完毕,针对未收回的外欠款,要看款项是否已经计入合伙总收入,如果已经计入且对方已经拿到利润,可以直接起诉执行事务合伙人返还,不需要先起诉案外人债务人,这样可以节省诉讼时间和成本。本案中曹某静一方就是采取了正确的诉讼策略,直接起诉于某龙,获得了法院支持。
孙立东律师最后想对遇到同样情况的当事人说:遇到此类纠纷一定要结合自身案件事实咨询专业律师,不要直接照搬本案裁判结果。
免责声明
本文由孙立东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