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关系帮办事收钱,会被认定诈骗罪吗?
相关领域:刑事辩护
虚构关系帮他人办事收钱,数额较大的会构成诈骗罪。本文结合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2023)辽0603刑初139号生效判决,分析此类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
本案核心裁判结果
孙立东律师结合(2023)辽0603刑初139号生效判决分析:在本案特定事实下,被告人白某虚构有亲属能帮他人办事,骗取钱款12万元,最终被认定为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本案争议焦点为:虚构办事能力收取钱款,是否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白某虚构可以通过亲属帮助周某办理儿子王某变更强制措施、减少犯罪数额等事项,骗取周某信任后,收取周某转来的钱款共计12万元,事后仅退还10万元,剩余2万元被其日常挥霍。案发后,所有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白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关联法律问题解答
诈骗罪入罪的数额标准是多少?
在现行法律规则下,我国《刑法》规定诈骗罪以骗取财物数额较大作为入罪门槛。根据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较大」,具体数额标准由各省级司法机关在此范围内确定。本案中白某骗取12万元,达到了辽宁省诈骗罪入罪的数额标准,符合诈骗罪的数额要求。
全部退赃对量刑会有什么影响?
结合本案情形来看,对于诈骗等侵财类犯罪,案发后被告人积极全部退赃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完全弥补的,法院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如果是认罪认罚案件,退赃退赔更是从宽处罚的核心考量情节。本案中,不仅白某退缴了剩余的2万元赃款,中间人也向被害人退还了全部钱款,被害人没有实际损失,因此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最终采纳了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办案视角/实务操作建议
孙立东律师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办理此类诈骗案件,质证环节要重点审查言词证据与客观证据的印证关系。本案中,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银行转账流水、微信聊天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据链完整闭合,所以案件事实能够得到清晰认定。如果同类案件中言词证据存在矛盾,又没有客观证据佐证的,辩护时可以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角度提出辩护意见。
日常生活中如果遇到有人声称可以托关系找门路办刑事案件相关事项,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轻易转大额钱款,避免钱没办成还引发刑事风险;如果确实委托他人办事,也要保留好转账、沟通记录,一旦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3)辽0603刑初139号
- 罪名:诈骗罪
-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3年7月11日
本案适用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文由孙立东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