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鸡场出租给他人经营,劳动者和谁存在劳动关系?

孙立东律师
孙立东 律师 · 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劳动争议

本案中法院认定劳动者与养鸡场所有权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系实际承租人雇佣。结合(2025)辽06民终306号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孙立东律师分析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裁判规则。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养鸡场场地出租给第三方实际经营后,劳动者主张与场地所有权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孙立东律师结合(2025)辽06民终306号生效判决分析:

在本案特定事实下,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丹东某安区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曹某系第三人张某雇佣,驳回了曹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本案基本事实:2023年5月,丹东某安区某将自有养鸡场租赁给第三人张某经营,张某雇佣陈某负责现场管理;2023年6月,曹某经介绍到该养鸡场担任饲养员。租赁经营初期的两个月,曹某的工资由某投资人个人账户转账发放,2023年9月之后的工资均由张某个人账户转账发放,某还曾为曹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24年7月曹某被辞退后,主张与某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要求某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7800元以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900元。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不支持曹某的诉讼请求。

关联法律问题引申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哪些核心证据?

在一般规则层面,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通常需要结合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件、招录记录、考勤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综合判断。核心要件是看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单一的用人单位转账或者投保记录,不足以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需要结合是否存在管理关系综合判断。本案中曹某仅有两个月工资由某投资人转账,加上某为其投保商业保险,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某对曹某进行劳动管理,因此未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不准许调查取证申请就一定程序违法吗?

一般规则层面,并非只要法院驳回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申请就属于程序违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无关联、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或者无调查收集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本案中曹某申请法院调查某与张某早年的经济往来,意图证明某的经营管理模式,但该事实与曹某是否和某存在劳动关系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孙立东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

主张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关键证据要聚焦谁对劳动者进行实际管理、谁长期稳定发放劳动报酬这两个核心点。如果场地已经出租给第三方实际经营,劳动者接受第三方管理、由第三方发放工资,很难认定和场地所有权人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入职时应当明确知晓用工主体,保留好用工主体安排工作、进行管理的相关证据,避免发生纠纷后无法举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一定要紧扣案件争议焦点,申请调取的证据必须能够直接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如果申请调查的内容和争议焦点没有直接关联,法院通常不会准许,还会徒增诉讼时间成本。申请调查取证时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说明该证据能够证明什么案件事实,以及该证据为何对本案裁判有重要影响,提高申请被准许的概率。

本案裁判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6民终306号
案由:劳动争议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3月24日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本文由孙立东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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