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给对方12万,没留凭证能算给过了吗?

孙立东律师
孙立东 律师 · 辽宁泽宇律师事务所

相关领域:离婚纠纷

主张已经按离婚协议给付款项但未留存证据,无法证明交付事实的,主张交付一方会承担败诉风险。本文结合(2025)辽06民终765号离婚后财产纠纷生效判决,梳理此类案件的举证规则与实务要点。

孙立东律师结合(2025)辽06民终765号生效判决分析:主张已经按离婚协议约定给付款项但未留存证据,无法证明交付事实的,主张交付一方会承担败诉风险。

核心争议与裁判结论

本案争议焦点为毕某是否已经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白某甲交付12万元款项。在本案特定事实下,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毕某主张已经交付证据不足,判决驳回毕某的上诉,维持一审要求毕某给付白某甲12万元的判决。

案件基本事实

毕某与白某甲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4年9月在凤城市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存款21万元中12万元归白某甲所有。离婚后,白某甲未收到该12万元,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毕某履行离婚协议约定给付12万元。

毕某抗辩称已经于2024年10月23日在东汤镇民生村集市以现金形式交付了12万元,仅提供了当日自己银行账户15万元的取款流水,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白某甲对此不予认可,并提供了自身银行流水,申请两名证人出庭证明其账户后续入账10万元的来源是自身经营药材的收入,并非毕某给付的案涉12万元。

离婚协议里的财产分割条款有效吗?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只有在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情形,起诉撤销才会得到支持,否则双方都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基于本案情形,双方对离婚协议效力均无异议,所以毕某确实负有按照协议给付12万元的义务,这是本案审理的前提。

主张已经给付款项,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规则层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在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主张已经按照离婚协议履行了给付款项的义务,那么就需要对款项已经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主张不成立的败诉风险。

本案中,毕某作为主张已经交付款项的一方,仅提供了取款流水,仅能证明自己提取了现金,无法证明将该现金交付给了白某甲,因此她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办案视角实务建议

孙立东律师结合办理同类案件的经验,给出以下建议:对于大额款项的给付,无论双方之前是什么关系,都一定要做好证据留存工作。大额款项尽量不要选择现金交付,如果确实需要现金交付,应当让收款人出具亲笔签名的收条,或者找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或者事后通过微信聊天、通话录音等方式确认交付事实,避免后续产生争议无据可依。本案中毕某败诉的核心原因就是关键证据缺失,正是因为她没有留存任何能够证明交付的证据,才导致举证不能承担败诉后果。

办理离婚手续时,对于离婚协议约定的大额款项给付,尽量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银行转账记录本身就是非常有力的交付凭证,即使后续产生争议,也不会因为证据不足败诉。不要因为双方曾经是夫妻,出于信任就省略了证据留存步骤,实践中很多当事人就是因为这个大意导致自己权益受损。

如果对方主张已经交付款项,你否认该事实的,也需要积极收集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本案中白某甲不仅否认交付事实,还收集了自己的银行流水,申请证人出庭证明自己账户内入账资金的来源是自身经营所得,而非对方给付款项,这一证据帮助法官形成了心证,成为了案件胜诉的关键一步。

需要提醒的是,每个案件的事实都有特殊性,本文仅作法律实务参考,具体案件需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专业律师。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辽06民终765号
审理法院: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5月28日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相关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文由孙立东律师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律师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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